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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项久发与余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久发,余红,贾波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66号原告项久发,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余红,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第三人贾波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久发与被告余红、第三人贾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久发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久发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久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久发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