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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永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57号申请人:李永品被申请人:卡维迪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林被申请人:周振林被申请人:北京圣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乐被申请人:周志乐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永品与被申请人卡维迪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周振林、北京圣帮服装有限公司、周志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李永品申请2017年7月25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周志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百荣世贸支行账户02×××44存款冻结170万元万元,已冻结170万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