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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卢世传、蔡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卢世传,蔡玉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395号之一原告:李向阳,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世传,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玉升,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李向阳与被告卢世传、蔡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向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向阳以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已主动履行协议内容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李向阳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卢世传负担。审 判 长  谢凯歌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