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佩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欧阳佩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611号之一原告: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骝马山路1号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7220713P。法定代表人:郑立文,董事长。被告:欧阳佩莲,女,1989年9月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佩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1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058元,保全费4204元,合计25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