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均祥与曹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祥,曹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387号原告:陈均祥,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曹雪林,女,汉族,1995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陈均祥诉被告曹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陈均祥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陈均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陈均祥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均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