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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荣军与被执行人柳家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鲁1122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军,男。被执行人:柳家森,男。申请执行人张荣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军与被执行人柳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24111元及利息、受理费2782元、保全费114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通过法庭已将申请执行标的款及利息等费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有2200元的执行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通过法庭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荣军与被执行人柳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恢315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