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刘平(原名刘长锋),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李超与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117民初24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7民初2498号一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俞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