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亚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亚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贺世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亚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上诉人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亚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濮阳市××路××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且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胡亚锐起诉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涉案房屋位于范县,范县为合同履行地,故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