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薛沐亦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镐京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镐京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镐京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945号原告:薛某某,男,2016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郭敏,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薛亚芹,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外祖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镐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鹏,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镐京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薛世涛,该组组长。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镐京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