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669号原告:朱某某,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