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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汪成忠、谢恒英等与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忠,谢恒英,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622号原告:汪成忠,男,1937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谢恒英,女,1942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同上,系汪成忠之妻。被告: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少帅桥。法定代表人:杨国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忠、谢恒英诉被告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成忠、谢恒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忠、谢恒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汪成忠、谢恒英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