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宝刚与郭振宇、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刚,郭振宇,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民初1184号原告:张宝刚,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北沧州通盛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振宇,男,1972年10月5日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被告郭振宇的妻子),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434475679法定代表人:于润明,经理。原告张宝刚与被告郭振宇、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明装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被告郭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明装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548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挂靠关系,被告郭振宇挂靠于被告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3月份被告郭振宇以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位于沧县××庄子村的“乾翔中天玫瑰万亩种植产业园项目”。201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供应白灰,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480元,并于2015年5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近2年来,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被告郭振宇辩称,河北乾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刘述来已经不履行合同了,刘述来是河北乾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沧州本地的,乾翔中天玫瑰万亩种植产业园项目是刘述来的,当时那个工程还在那,什么情况被告也不清楚。现在找不到刘述来,项目还存在,干了半截刘述来不让干了,突然就消失了,以前能打通电话,现在打不通了。被告郭振宇与全明装璜公司是挂靠关系,现在解除挂靠关系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份被告郭振宇以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位于沧县××庄子村的“乾翔中天玫瑰万亩种植产业园项目”,二被告系挂靠关系。201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供应白灰,被告郭振宇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共欠原告货款25480元,并于2015年5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宝刚修尹庄子乾翔玫瑰庄道路白灰款贰万肆仟肆佰八十元(¥24480元)。全明建筑乾翔农业项目部,郭振宇,2015年5月10日。被告郭振宇对欠条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合作协议书、中天玫瑰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郭振宇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另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振宇购买原告的白灰用于乾翔玫瑰园道路的修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郭振宇还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郭振宇挂靠全明装璜公司,二者系挂靠关系,被告郭振宇基于挂靠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全明装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宝刚货款25480元;二、被告张家口全明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郭振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