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陈鸿年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5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鸿年(曾用名陈伟),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陈鸿年没收财产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委托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良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