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华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曾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曾国海,陈建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182号原告李华倩。委托代理人胡莉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法。被告曾国海。被告陈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倩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曾国海、陈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华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曾国海、陈建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倩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曾国海、陈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李华倩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