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继生、费县畜牧兽医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生,费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生,男,1966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费县畜牧兽医局。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以(2017)鲁1325执29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费县畜牧兽医局的存款4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费县畜牧兽医局账户存款40万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