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涛申请执行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涛,男,生于1975年3月2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苏省沛县。法定代表人张开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涛的材料款,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高地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该执行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