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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运玲与卢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运玲,卢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544号原告白运玲,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卢长勇,男,成年,汉族,原告白运玲诉被告卢长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正在协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程长春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