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运玲与卢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运玲,卢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544号原告白运玲,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卢长勇,男,成年,汉族,原告白运玲诉被告卢长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正在协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程长春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