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9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盛杰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9694号申请执行人李盛杰与被申请执行人易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业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该案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576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易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李盛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盛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5执969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易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本案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