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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胡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胡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185号原告:陈国强,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司欣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国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承华,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胡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强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