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胡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胡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185号原告:陈国强,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司欣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国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承华,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胡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强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