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艾平与林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艾平,林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73号原告:马艾平,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根(马艾平之夫),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王相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秦周顺,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艾平与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马艾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艾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艾平负担。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