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和平与泌阳县鑫盛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和平,泌阳县鑫盛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17号原告:吕和平。被告:泌阳县鑫盛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和平与被告泌阳县鑫盛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和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和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和平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