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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红卫与被执行人武霞、连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卫,武霞,连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红卫,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被执行人武霞,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被执行人连红伟,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申请执行人梁红卫与被执行人武霞、连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武霞、连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红卫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其利息应从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82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连红伟的宝马牌汽车(豫QXXX**)一辆、房屋(证号:2013XXXXX)一套,武霞、连红伟共有的房屋(证号:1XXXX)一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14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武霞、连红伟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