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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祖宽、姚茂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祖宽,姚茂菊,曾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亚杰,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沈祖宽,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姚茂菊,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曾庆福,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祖宽、姚茂菊、曾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沈祖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4230.30元;承担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29万元,按月利率14.6325‰计算的逾期利息。姚茂菊、曾庆福对沈祖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74.5元,由沈祖宽、姚茂菊、曾庆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均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庆福名下的位于溧阳市天目湖镇平桥南大街南侧、平桥集镇镇广西路42号的房产,但该房产系自建房,暂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均查无房产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