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29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猛,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佳出庭,指控:2017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刘猛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京福线1762KM+440M处及本市泽国镇西湾村路段,被巡逻至此的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刘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被告人刘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刘猛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莫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