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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志霞、杨秀芹、关宇航与黑龙江科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斌、崔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霞,杨秀芹,关宇航,黑龙江科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斌,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于志霞,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杨秀芹,女,1933年4月1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关宇航,男,1994年10月12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科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法定代表人:许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建,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霞、杨秀芹、关宇航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科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斌、崔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丧葬费20397元、死亡赔偿金192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30.0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尸体存放费20000元、交通费94元、住宿费40元、邮寄费24元、案件受理费4999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