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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中礼、杨术艳、王福和、唐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王中礼,杨术艳,王福和,唐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地址肇州县。负责人:王希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中礼,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杨术艳,女,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福和,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唐明兰,女,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中礼、杨术艳、王福和、唐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5262.81元及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自动履行完毕情况说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给付本息合计278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3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