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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弥新静与王伟、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新静,王伟,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517号原告弥新静,男,1986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卫辉市。被告王伟,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卫辉市。被告马丽,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弥新静诉被告王伟、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5日被告王伟向我借钱100000元,后被告马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王伟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马丽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住址未能查找到被告进行送达,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住所地,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弥新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何在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