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66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学文、安徽高新专修学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文,安徽高新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6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文,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高新专修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三元产业园三元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刘贤忠,校长。委托代理人:姜斌,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学院行政处工作人员,住。本院在执行周学文与安徽高新专修学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