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牛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牛国强,张艳丽,牛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勤,行长。被申请人:牛国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张艳丽,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申请人:牛国雨,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国强、张艳丽、牛国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6)冀11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