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文川、任二娟等与宋明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川,任二娟,宋明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民初413号原告:宋文川,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原告:任二娟,女,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堂(系宋文川亲属),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宋明霞,女,1991年6月2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原告宋文川、任二娟与被告宋明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川、任二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文川、任二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宋明霞名下存款归宋文川、任二娟所有,后变更为依法判令宋明霞偿还原告款项80000元。事实和理由:宋文川、任二娟系夫妻关系,宋明霞系宋文川、任二娟的独生女儿。宋明霞和本村村民宋兴隆于2016年农历五月初六举行婚礼,宋兴隆及家人为此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宋明霞将钱存入自己银行存折账户内。2016年11月份宋明霞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无法联系,并与宋兴隆断绝夫妻关系。后宋兴隆及其父宋新魁多次找到宋文川、任二娟,要求宋文川、任二娟返还彩礼66000元,并另外补偿婚礼花费等开支计14000元,宋文川、任二娟替宋明霞退还宋兴隆、宋新魁80000元,宋文川、任二娟现向宋明霞追偿。宋明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文川、任二娟系夫妻关系,宋明霞系宋文川、任二娟之女。2016年农历五月初六,宋明霞与同村宋兴隆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半年。宋明霞收彩礼66000元,并存在自己名下。2016年11月份,宋明霞突然离家出走,与家人及宋兴隆均失去联系。后,宋明霞通过村里干部宋仁义稍信说,已经和他人结婚。宋兴隆要求宋明霞退还彩礼及举行婚礼花费共计80000元。宋文川、任二娟代替宋明霞将彩礼及举行婚礼花费退还给宋兴隆的父亲宋新魁80000元。至今宋文川、任二娟向宋明霞追偿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宋文川、任二娟替宋明霞偿还宋兴隆彩礼及举行婚礼花费80000元,宋文川、任二娟与宋明霞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宋文川、任二娟要求宋明霞偿还其8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宋明霞给付宋文川、任二娟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2700元,由宋明霞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增中审 判 员 李晓辉人民陪审员 郝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