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锋涛陈克停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锋涛,陈克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洪坡,该会主任。被执行人:王锋涛,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6组。被执行人:陈克停,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6组。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锋涛,陈克停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7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7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