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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某某、何某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71号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邱某某。被申请人:何某。关于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某某、何某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邱某某、何某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某某、何某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