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李保忠、戴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李保忠,戴明凤,朱学军,丁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656号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被告:李保忠,男,汉族,住枣阳市。被告:戴明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学军,男,汉族,教师,住枣阳市。被告:丁国珍,女,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诉被告李保忠、戴明凤、朱学军、丁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