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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覃远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10号之二被执行人覃远忠。被执行人覃远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2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25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以被执行人覃远忠没有履行罚金义务为由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远忠已于2016年6月27日缴纳罚金200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陈正军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德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