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何金凤、吴敌、巫剑、朱晓明、陈静、王卉、陈铭凯、安徽省维扬足艺保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金凤,吴敌,巫剑,朱晓明,陈静,王卉,陈铭凯,安徽省维扬足艺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95号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68685T。法定代表人:张小舟,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金凤,女,汉族。被申请人:吴敌,男,汉族。被申请人:巫剑,男,汉族。被申请人:朱晓明,男,汉族。被申请人:陈���,女,汉族。被申请人:王卉,女,汉族。被申请人:陈铭凯,男,汉族。被申请人:安徽省维扬足艺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鼎盛时代广场8幢2-106、2-206商铺。法定代表人:陈铭凯,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八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金凤、吴敌、巫剑、朱晓明、陈静、王卉、陈铭凯、安徽省维扬足艺保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