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平与被执行人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赵平,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工业集中区。关于赵平与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溧商初字第6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商初字第698号一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俞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