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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孟千皓与刘明恩、袁艾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143号申请保全人孟千皓,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刘明恩,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袁艾桐,女,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千皓诉被告刘明恩、袁艾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刘明恩名下的位于吉林市高新区吉丰东路30号卓越上乘小区3号楼12幢1单元0109023室房屋房籍(122103Ⅱ301120109023),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 勇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