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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与余焕玉、邓州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余焕玉,邓州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716号原告:邓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723840-1。法定代表人:李春梅,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余焕玉,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焕玉,任该公司经理。原告邓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焕玉、邓州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邓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焕玉、邓州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邓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