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刚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华奥刚材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刚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巧珍,经理。被执行人阳泉市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立,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晋03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泉市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刚材贸易有限公司90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16年9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阳泉市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2950元(含诉讼费74800元、执行费72400元、利息1957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阳泉市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