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树贵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8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贵,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树贵,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被执行人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远住所地盐源县。本院在执行赵��贵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盐源县博大乡砖楼村9组有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矿权、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等全部资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7月27日到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