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姚雪强与武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雪强,武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姚雪强,汉族,男,1985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海军,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9050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