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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文生、秦秀丽与刘孝丰、郭兰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生,刘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9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生,男性,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宁武县刘家园村;秦秀丽,女性,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宁武县城内刘家园村被执行人:刘孝丰,男性,1956年5月14日出生,住宁武县马家湾;郭兰珍,女性,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宁武县马家湾本院在执行李文生、秦秀丽与刘孝丰、郭兰珍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向被执行人刘孝丰、郭兰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彦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