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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颜红学与刘卫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红学,刘卫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018号原告:颜红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被告:刘卫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原告颜红学与被告刘卫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颜红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红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红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颜红学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