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颜红学与刘卫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红学,刘卫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018号原告:颜红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被告:刘卫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原告颜红学与被告刘卫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颜红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红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红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颜红学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