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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光林与邹秀媛、邹秀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林,邹秀媛,邹秀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597号原告:徐光林,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邹秀媛,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安市。被告:邹秀艳,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安市。原告徐光林诉被告邹秀媛、邹秀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光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秀媛、邹秀艳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光林负担。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