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614号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业,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