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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翔鹰建材装璜经营部与洪方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翔鹰建材装璜经营部,洪方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81号原告:铜陵市翔鹰建材装璜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营者:叶明友。被告:洪方玲,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翔鹰建材装璜经营部与被告洪方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照审 判 员  王金德人民陪审员  徐月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