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8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郑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郑祖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6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负责人:冯伯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祖文,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郑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逾期欠款及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郑祖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14.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玲冰审 判 员 陈丽莎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