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陈锦雄、张志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雄,张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陈锦雄,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张志立,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雄与被执行人张志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张志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锦雄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海云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