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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景成路、宋元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成路,宋元东,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景成路,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宋元东,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霞,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景成路与被执行人宋元东、张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元东、张霞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景成路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