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丽、付玉龙、付恩军、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丽,付玉龙,付恩军,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有宝,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丽女,1980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付玉龙,男,1990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付恩军,男,1957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明,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丽、付玉龙、付恩军、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来自: